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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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交易规 则 流 程


(一) 提出转让信息发布申请

转让方应向甘交所提出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递交《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含《产权转让公告》)及相关附件材料,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
        转让信息发布申请文件包括: 

1.《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含《产权转让公告》); 

2. 转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转让方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转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转让的批复或决议; 

6.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7.转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同意产权转让行为的决议;

8.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标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0.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11.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12.标的企业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转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3.标的企业为股份公司的,提供股东名册及股权证或标的企业认可的股东身份及持股比例证明; 

14.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15.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供标的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16.转让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地位的,若不涉及职工安置,出具说明; 

17.中央企业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如有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具已完成国资委备案的承诺,及报国资委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18.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 

19.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 

 20.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21.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 

22.标的企业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2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4.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拟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2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  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 

(二) 转让申请受理 

转让方提交文件齐备后,甘交所对转让文件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甘交所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 发布转让信息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通过甘交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类媒体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内容以《产权转让公告》内容为准。

中央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依照《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8)32号]的规定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者转让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金融类报刊进行公告。委托甘交所协助进行异地披露的,需按报社信息披露收费标准支付异地信息披露费。 

(四) 登记受让意向 

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确认已知晓《产权转让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并承诺遵守市场规则。 

产权受让申请文件包括: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提供合法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地区的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台胞证也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外方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 

6.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同意产权受让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7.意向受让方为全民企业的,提供有权批准机构同意产权受让的批复或决议; 

8.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提供章程; 

9.意向受让方为公司制企业的,按章程约定的权限,提供关于受让行为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10.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提供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意向受让方针对挂牌条件的相关承诺; 

12.意向受让方符合挂牌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13.管理层及其关联方参与受让的,提供受让资金来源合规证明; 

14.标的企业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的,提供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15.《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上述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意向受让方为外方投资者的,其提交的所有材料需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甘交所对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 

(五) 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核 

甘交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的内容审核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并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受让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六) 组织交易活动 

信息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挂牌价。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甘交所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公布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或其他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七) 签订交易合同 

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甘交所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一般一式六份)。 

(八) 结算交易资金 

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甘交所结算账户。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为收付。 

(九) 出具交易凭证 

交易双方按标准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后,甘交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通知领取。 

(十) 领取交易价款

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及《关于划转产权交易价款的函》到甘交所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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