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6-21 08:47

甘政办发〔2018〕19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
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资本金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破解投融资难题,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多种渠道补充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加大我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有效弥补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有力支撑全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改革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规范高效”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盘活各类存量资产和资源,构建投资、融资、建设、经营、偿债良性循环机制,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加强财政统筹,充分发挥政府在城乡基础设施投融资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政府投入机制,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放大作用,按事权筹集资金、履行支出责任。

  2.坚持社会参与。全方位开放城乡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大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市场化、专业化,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充分挖掘社会资金潜力,构建市场化运行机制,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和资源。

  3.坚持分类实施。根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的性质和收益情况,区分不同的资产类型,探索适合不同层级、不同地区、不同性质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新机制、新模式,拓宽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优先支持急需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4.坚持稳中求进。把优质资源变现和资产证券化结合起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投资按规划、融资有计划、偿债有来源、风险可管控,切实化解和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金融风险,不断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更加健全、融资平台更加规范高效,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一体化水平明显提高。

  二、筹资方式

  (一)降低政府出资比例,加大社会资本投资吸引力。

  1.在项目总投资中采用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最低比例,其中最大限度地降低政府出资比例,提高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占比。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全额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二)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项目资本金。

  3.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及供水、供电、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项目。(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4.项目建设以外的其他土地收益市县留成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用于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5.保障性安居工程通过出让土地的市县所得收益,可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有关规定,用于该项目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市、县的棚改腾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的棚改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可按规定用于棚改。(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推进国有资源竞争出让,补充项目资本金。

  6.鼓励市州、县市区将基础设施项目周边的砂石料资源、旅游资源,打捆以公开方式出让给社会投资人,置换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该项目政府方资本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负责)

  7.鼓励市州、县市区将项目周边的旅游资源、矿产资源等出让给项目建设外的其他社会投资人,转让收入按有关规定可作为该项目政府方资本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国土资源厅、省旅游发展委、省财政厅负责)

  8.对确需利用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依法转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国有天然林和公益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资产不得出让。(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盘活有效存量资产,补充项目资本金。

  9.省直党政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的酒店、宾馆、礼堂、演艺场所和培训中心等经营性资产配置给正在组建的省属文化旅游类企业,按照分类处置原则,对与文化旅游资源没有协同作用的,评估后公开竞价转让,变现收入投入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与文化旅游资源具有协同作用的,注入省属文化旅游类企业相应业务板块。处置资产涉及事业单位人员安置的,人员事业身份和薪酬分配方式不变,可继续在原事业单位或安排在国有企业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0.转让部分省属一级企业存量国有股权,所得收益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相关规定作为省级财政资金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鼓励部分省属一级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增资资金作为省属一级企业的自有资金,引导企业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股权由省属一级企业持有。(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1.对持股比例较高、股价相对合理的国有绝对控股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支持省属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公开征集、非公开协议等方式转让所持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权,转让收入作为省属国有股东的自有资金,引导企业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形成的股权由省属国有股东持有。(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2.支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企业,根据投资建设需要及债务结构,在债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市场利率情况,通过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企业债、境外债等方式,筹集资金置换到期债务或补充运营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3.鼓励省属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及债务结构,在合理控制风险和成本的前提下,依托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发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盘活存量资产所获得的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引导企业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4.支持省属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转让质量效益不高、与主业协同度低或非主业低效无效资产,有效回收资金,所获收入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引导企业重点投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5.将承担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相关规定,全额返还承担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省属国有企业,作为本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6.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法人金融租赁公司增资扩股,完善融资服务体系,为省属企业提供租赁融资服务,盘活存量资产,减少初始投资,减轻投资压力,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甘肃银监局、甘肃保监局负责)

  17.鼓励将已建成运营、车流量大、通行费收入较好的政府还贷公路通过市场化方式转为经营性公路,转让收益除偿还项目债务外,作为新建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18.鼓励将相对收益较好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地方高速公路打包招标,将有收益的高速公路与农村公路等公益性公路打包,通过平衡项目间整体收益,或者将新建项目和存量项目打包,凭借存量项目较为稳定的收益预期来吸引社会投资方,解决资本金出资压力。(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五)鼓励开展资产证券化,补充项目资本金。

  19.支持交通、水利、市政工程、环境保护、文化旅游等市场化程度较高、公共服务需求稳定、现金流可预测性较强的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募集资金作为本地区、本领域项目政府资本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20.支持具备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和项目公司控股的行业龙头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项目资产,收益优先用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本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21.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鼓励加快信贷资产证券化进程,借鉴其他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建立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负责)

  22.鼓励有实力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设立股权投资公司,以股权方式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项目资本金。(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负责)

  23.支持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参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探索不良债权资产证券化,所得收益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

  24.支持省内国有大型企业选择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电力上网收益权、高速公路通行费、机场航空服务费、景区入园凭证、工业物业、大型生产线、大型设备租赁等资产,加强与证券、基金、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合作,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利用结构化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回收现金,用于重点领域再投入、再发展。(省政府国资委,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25.加快推进金川公司整体上市,华龙证券、甘肃银行主板上市,长城果汁创业板上市工作;推进新三板挂牌的西部重工、华龙期货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适时启动转板上市工作;积极培育新组建的省公交建集团、甘肃药业投资集团、丝绸之路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等引进战略投资者,具备条件时启动整体上市或主业上市工作,资产证券化转让收益引导企业优先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负责)

  26.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快内部资源优化配置,培育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充分利用我省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将省属企业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平台,推进国有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转让收益,引导企业优先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甘肃证监局负责)

  27.支持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通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适当减持股票等方式进行融资,引导企业将融资收益优先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28.运用上述各项措施筹措的资金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外,原则上应用于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资金。(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三、保障机制

  (一)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充分考虑国有资源资产出让和资产证券化方式的差异性,根据不同特性分门别类研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流程强化管理,有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法合规开展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全省以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工作,并负责做好总体方案和相关政策制定,重大问题协调和具体工作督促落实。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国有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出让收益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收入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全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实施细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制定全省国有企业出让国有资源资产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制定全省金融资产证券化补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实施细则。同时,充分发挥有关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平台优势,进一步充实完善我省国有资源资产出让或资产证券化实施细则,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支持力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项目建设,靠实主体责任,及时将项目资本金筹资任务分解到单位、落实到部门、细化到岗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强化措施,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有效推进。

  (三)强化督促指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国资委和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督促和指导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四)做好宣传引导。

  强化对国有资源资产出让和资产证券化的舆论宣传引导,强化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解读,积极宣传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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