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交所集团”)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行为,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第53号)等有关规定,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甘交所集团交易秩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不良资产交易各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转让信息预披露
第四条 对拟交易的不良资产项目,转让方在正式披露信息前可以通过甘交所集团网站进行信息预披露,以征集潜在受让方。
第五条 转让方需要信息预披露的,应当向甘交所集团提交下列纸质文档材料:
(一)《不良资产转让信息预披露委托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
(三)不良资产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名称、债权剩余本金、利息、担保情况、诉讼情况;
(四)甘交所集团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包括金额及涉及担保、诉讼、执行等有关情况;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资格条件要求的情形);
(三)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外,转让方原则上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第八条 转让方可以在信息预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纳询价保证金的要求,以保证不良资产转让信息正式披露后,意向受让方按照初步受让意向的报价提交受让申请。
询价保证金金额通常不超过资产原值的1%,以人民币计价,通过货币形式交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
第九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发布时间由转让方自主确定,应当在《不良资产转让信息预披露委托书》中予以明确,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公司的(以下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中关于资产处置公告时间期限的规定。
第十条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通过甘交所集团查阅信息预披露公告所涉内容的相应材料。
转让方应当接受意向受让方的咨询,并可以就转让底价进行初步磋商。
第十一条 经初步磋商,意向受让方可以向甘交所集团提出初步受让意向,甘交所集团对意向受让方进行逐一登记。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初步受让意向,应当向甘交所集团提交以下材料:
(一)意向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资格条件要求的情形);
(三)报价单或其他报价文件;
(四)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甘交所集团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公告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初步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转让方。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随时向甘交所集团申请原渠道无息返还询价保证金:
(一)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届满后,转让方未在3个月内就该不良资产转让进行信息正式披露的;
(二)信息预披露公告期届满后,转让方在3个月内进行信息披露,但信息披露的不良资产范围、受让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转让底价超过意向受让方初步受让意向提交的报价,导致意向受让方未在信息披露公告的时限内提交受让申请或者提交受让申请未通过受让资格审查的。
第十五条 转让方进行信息披露,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通过受让资格确认,询价保证金可以转为部分交易保证金。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转让方同意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询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章 转让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转让方委托甘交所集团通过甘交所集团网站披露转让信息,应向甘交所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良资产形成或取得的法律文件;
(二)转让方的内部决策证明文件。转让方应当具有转让标的的主体资格,享有完整的处分权,保证该转让标的可以合法转让,并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有明确的挂牌底价;
(三)转让标的权属复杂的,甘交所集团可要求转让方就转让事项提交法律意见;
(四)甘交所集团需要转让方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对其披露的交易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甘交所集团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进行审核。符合信息披露要求的,甘交所集团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资料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不符合披露信息要求的,甘交所集团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转让方通过甘交所集团网站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包括: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交易方式的选择、对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资产状态描述,包括资产的名称、种类、所在地、标的金额、数量、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资格条件要求的情形);
(四)资产挂牌底价、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等交易条件;
(五)交易方式;
(六)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交纳方式、交纳期限、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方式;
(九)涉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二十条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受让方资格条件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转让方不得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转让方应根据监管政策要求明确竞价交易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项目进展阶段设置交易保证金。涉及意向受让方为特定的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经营公司的项目,可以不设置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通过甘交所集团网站进行不良资产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充分披露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影响转让标的价值变动的情况;
(二)是否涉及优先购买权;
(三)是否存在相关权利限制。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交易的信息披露公告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且在甘交所集团完成15个工作日信息预披露(含招商推介)的不良资产转让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甘交所集团进行信息预披露(含招商推介)的不良资产项目,首次信息披露公告期为: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含)的,公告期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公告期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属于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不良资产的,首次信息披露公告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披露当日开始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公告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对不良资产项目信息进行分层披露,并设置相应的查阅权限。
第二十六条 金融企业通过甘交所集团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应当按照《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通过甘交所集团网站披露项目信息,并将不良资产定向转让给符合资格条件的市场主体。
第四章 受让意向登记及交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参与不良资产交易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监管部门对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的资质条件要求,熟悉甘交所集团的相关业务规定,了解不良资产的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受让标的,客观评估自身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不良资产交易业务。
第二十八条 甘交所集团通过网站为意向受让方提供分层信息查询服务,并可根据客户需要协助提供第三方尽职调查、价值分析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期内,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到甘交所集团办公现场提出意向受让登记。
第三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的商业信用、充分的支付能力、合法的资金来源,符合转让方在信息披露中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
境外投资机构参与境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应符合中国的国家产业和外汇政策、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要求。
第三十一条 采取联合受让的,联合受让各方均须符合受让方资格条件,并应签订联合收购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推举一方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交易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对其受让申请的内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期内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应采用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
第三十四条 采用密封报价交易方式的,报价会现场,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不可撤销密封报价,转让方提交密封底价函,现场拆封报价及底价函,甘交所集团将所有意向受让方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受让方:
(一)有且仅有一个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本次交易达成,该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
(二)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该最高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若出现两个及以上相同报价的,将现场进行二次报价,最高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
(三)如密封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视为无效报价,本次交易不达成。
第三十五条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补登公告的,甘交所集团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发布补登公告,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由甘交所集团组织双方协议成交;如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甘交所集团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三十六条 甘交所集团为交易双方提供成交结果公示,保管交易信息和业务资料。
第三十七条 确定最终受让方后,甘交所集团组织交易双方按照公告的内容及结果签订交易协议。
第五章 资金结算和交易记载
第三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以货币进行结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甘交所集团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指定独立的资金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交易资金。对于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要求接入统一登记结算平台的,从其规定。
交易资金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告知甘交所集团,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汇币种结算并按规定办理结汇手续。
第三十九条 受让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将交易资金支付到指定的结算账户。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可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第四十条 在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协议、受让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甘交所集团收到交易服务费后,甘交所集团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信息记载证明。
交易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查的,甘交所集团在交易行为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出具交易信息记载证明。
第四十一条 转让方应当将不良资产转让有关事宜通知债务人。
第六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在甘交所集团场内交易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的情形,甘交所集团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将该交易予以中止或终结。
第四十三条 甘交所集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及内部制度,通过多种途径向意向受让方介绍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特点、主要风险、交易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持续开展意向受让方保护工作,维护意向受让方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在甘交所集团场内交易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及时披露、违反甘交所集团业务规则等情形时,甘交所集团有权采取要求提供书面说明、暂停相关交易、扣除保证金等措施。
第四十五条 在甘交所集团场内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相关当事人可以向甘交所集团申请调解。争议经协商或者调解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不良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方以权属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不良资产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超越权限擅自转让资产的;
(三)转让方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意向受让方在参与受让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采取欺诈、胁迫、串通等手段,扰乱交易秩序的;
(五)交易双方违反本规则自行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各方违反规定出现上述禁止行为,给相关权益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不良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的,以最新制度规定为准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 甘交所集团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合规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各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所交易资产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有效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风险。
第五十一条 不良资产交易活动的相关材料由甘交所集团存档。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甘交所集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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