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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实施办法

2015-11-26 14:28 加入收藏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产权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采取传统拍卖方式和网络拍卖方式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

人。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省产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拍卖活动由省产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 转让方应与省产权交易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合同》,省产权交易所与拍卖机构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委托拍卖公司对转让方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第七条 拍卖机构应根据《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

(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

(五)拍卖的时间、地点;

(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省产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省产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 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省产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第十二条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一经出价或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出价或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出价或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四条 拍卖机构组织拍卖时,应制作拍卖笔录,并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由买受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机构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转让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省产交所应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应妥善保管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交省产交所存档。

第十七条 保证金、交易价款应按照省产交所交易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通过省产交所指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应在拍卖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原途径返还。

第十八条 省产交所对产权交易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且买受人按照《产权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的约定支付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九条 拍卖机构在主持产权交易拍卖过程中,应接受省产交所的指导,遵守拍卖有关的法律法规、产权交易有关规定以及职业规范。

第二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转让方与拍卖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人被确定为买受人后放弃受让的,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络拍卖实施的项目,比照该办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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