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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2017-01-06 15:06 加入收藏

 第一章  总则

一、本规则专为在E交易平台(www.e-jy.com.cn)进行的各类资产与权益网络竞价交易行为制定。

二、在E交易平台组织或参与网络竞价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条款。参与各方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章  释义

三、组织方:E交易平台组织项目报价活动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四、竞价人:E交易平台进行报名、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价资格,并参与组织方发布的竞价项目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

五、项目公告:由组织方针对项目及报价活动所制定的向竞价人说明项目概况及注意事项的文件。

六、注册账户:竞价人为在E交易平台参与项目报价,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

七、保证金:组织方为了保证报价活动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要求竞价人在其报价行为开始前针对某一项目所交纳的保证款项。

八、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法律赋予特定对象(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九、保留价:组织方设置的能够接受的竞价标的物最低(最高)成交价,具体的数额不公开显示。

十、加价(减价)竞价:价格上行(下行)的报价方式,即竞价由低至高(由高至低),依次递增(依次递减),直到最高(最低)价格成交为止。报价开始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竞价人可以对目标标的充分报价,报价高出(低出)部分应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报价期。延时报价期由一个或多个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如延期报价周期内有人加价,则以此报价时间为新的延期报价周期起点,等待新的报价,直至某个延时报价周期内没有新的有效报价为止,当前最高(最低)报价且该报价不低于(高于)保留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十一、密封式竞价:报价开始后,竞价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对目标标的一次或多次报价,系统以竞价人最后一次报价为准(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各竞价人可对本人报价进行修改),报价不低于(不高于)项目保留价即为有效报价,报价截止后系统统一开启,最高(最低)有效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十二、荷兰式竞价:价格下行的竞价方式,报价开始后,随着时间的变动价格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有竞价人发送报价即为有效报价,最先发送报价的竞价人即成为该标的买受人。

第三章  报价活动的组织与参与

十三、组织方负责了解项目信息,发布项目公告,组织报价安排。组织方对《项目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四、竞价人在参与项目竞价前,应仔细阅读本规则及《项目公告》,并全面了解竞买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具有受让资格。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十五、竞价人在《项目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和查验竞价标的,并对竞价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作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竞价人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十六、竞价标的均以展示的实际状况为准,组织方对竞价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组织方及其工作人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竞价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竞价人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十七、竞价人在参与标的竞价前应在E交易平台进行实名会员注册,并确保其账户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竞价人应对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其注册账户及密码在E交易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价人本人的行为。具体操作方法详见会员操作指南

十八、E交易平台项目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具备竞买资格的竞价人登录报价大厅参与组织方所组织标的的网络报价,并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买受人。竞价过程中,竞价人应当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价,一经成交,不得撤销。

十九、优先购买权人应向组织方提交有效证明,并经组织方资格审核通过后方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竞价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应价,如无更高应价,则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价人。

二十、竞价人应当遵守竞价会秩序,不得阻碍组织方进行正常的竞价组织工作,不得阻扰其他竞价人参与竞价,更不得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报价中止、终结

二十一、在报价活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E交易平台、组织方有权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

(一)E交易平台服务器机房网络、互联网络、组织方网络、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故障的;

(二)通过组织方指定终端参与报价活动时出现故障的;

(三)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报价期结束时间或限时报价周期等设置错误的;

(四)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清、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而使报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五)竞价人不遵守竞价秩序影响正常竞价的;

(六)组织方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需要中止或终结报价活动的情形。

中止或终结报价的,E交易平台或组织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当事人,同时在E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告。中止竞价的,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可重新竞价。因上述第(一)条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竞价无法正常进行的,E交易平台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因当事人违规造成中止或终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章  保证金缴纳及退还

二十二、竞价人应通过会员注册账(卡)号将保证金及时足额缴至系统提示的账户并到账(以E交易平台系统到账为准),否则将无法参与标的竞价。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竞价人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一)买受人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的或不符合受让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的;

(二)买受人不付款或者未按期付清款项的;

(三)以任何理由反悔,不按期办理标的交割手续的;

(四)采用作弊、欺诈、强迫等有违公平的手段参与本次竞价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交易规则的行为。

如由于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的,则买受人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买受人存在违约情况超过十个工作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标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竞价标的再行竞价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竞价中本人应当支付的服务费,再行竞价的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二十三、竞价结束后,竞价人无违约行为的,保证金将于《项目公告》规定时间内退还至注册账(卡)号(不计利息)。

第五章  结算与交割

二十四、项目成交后,买受人应按《项目公告》要求支付成交价款和服务费,并向组织方提交以下资料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二)《项目公告》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十五、买受人应及时办理标的交割、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标的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如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二十六、因标的发生重大变更或遗漏应告知的事项,应以组织方在E交易平台最新发布的更正、补充公告为准。竞价人应及时关注组织方在E交易平台发布的变更信息。组织方更正、补充《项目公告》相关信息所产生的争议,E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七、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成交标的撤消或未披露的标的瑕疵致使竞价人、买受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不得向组织方主张除退取保证金之外的任何权利,不得要求E交易平台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八、其他适用于互联网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免责条款,同样适用于E交易平台。

二十九、《项目公告》中对竞价方式具体操作及流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本规则如有其他未尽事宜,E交易平台可作出补充规定。

三十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三十二、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E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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