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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国资物业第29佳园南门部分房屋租赁公告

2017-04-18 08:21 加入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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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现将兰州国资物业第二十九佳园部分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1、兰州国资物业第二十九佳园西区南门2号楼17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6.67平方米(一层54.63平方米,二层72.03平方米),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446号。该租赁标的水、电齐全,无天然气。目前空置,未装修。

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使用。

挂牌价:1.5210万元/年,租赁保证金为0.46万元。

2、兰州国资物业第二十九佳园西区南门3号楼1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26.67平方米(一层54.63平方米,二层72.03平方米),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446号。该租赁标的水、电齐全,无天然气。目前空置,未装修。

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使用。

挂牌价:1.5210万元/年,租赁保证金为0.46万元。

3、兰州国资物业第二十九佳园西区南门3号楼2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71.44平方米(一层35.72平方米,二层35.72平方米),位于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元台子446号。该租赁标的水、电齐全,无天然气。目前空置,未装修。

房屋用途:用于商业经营使用。

挂牌价:0.8580万元/年,租赁保证金为0.26万元。

以上标的房屋租赁期限1年,以现状租赁,无装修期。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网络竞价(金马甲动态报价)方式确定。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3日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7年5月3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次半年房屋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其余房屋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及物业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7、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8、其他详见《房屋租赁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经理18919916979   李经理 13609310905

联系电话:0931-8483288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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