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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甘E14631金旅牌等6辆机动车转让公告

2019-07-19 09:55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19GC037

WL2019GC037

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天水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以下6辆机动车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转让标的

序号

车辆号码

规格型号

登记日期

挂牌价
 (元)

保证金

(元)

1

甘E14631

金旅牌金龙面包车

2011年11月

46,000

13,800

2

甘E21936

桑塔纳牌机动车

2007年1月

5,000

1,500

3

甘E23868

长城牌越野车

2007年7月

6,000

1,800

4

甘E38409

北京牌越野车

2009年9月

50,000

15,000

5

甘E67333

依维柯载货车

2010年5月

36,000

10,800

6

甘E21380

金杯牌机动车

2006年10月

18,000

5,400

二、受让条件 

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参与受让。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31日17时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了解相关情况后,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9年7月31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受让资格。保证金须由报名主体交纳,若发生垫付或错汇行为,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将自行承担。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需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标的,并填写《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现场踏勘确认书》等报名资料。

4.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并携带相关资质手续与转让方共同办理车辆过户。

5.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移交车辆及交接车辆变更登记所需相关手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未能交割及过户的,乙方按200元/日向甲方支付场地管理费用。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交割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负责。

6.《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额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合同履约金待车辆过户完毕,省产交所收到转受让双方签署的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路径退回。

7.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并承担因解决车辆脱保、脱审、维修、补办证件、托运、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其中,二手车交易发票金额应按照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开具。车辆移交前的违章、罚款等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8.车辆移交后发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丢失及损毁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相关规定,由此导致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9.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性能完好。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或转让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0.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书》《成交结果确认书》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成交金额低于本次成交金额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11.其他详见《受让申请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经理  15002558857  赵经理  15193197831

地  址: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  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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