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9 09:56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19ZZ081
受兰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将格林庭院项目部分商铺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位置 | 标的 | 建筑面积 | 挂牌年租金(万元) | 租赁保证金 (万元) | 租期 | 经营范围 | 基本情况 |
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 格林庭院3号楼1层房屋 | 约100 | 40.8 | 12.24 | 1 | 不得经营餐饮娱乐、噪音扰民及国家限制的行业 | 现由浦发银行兰州分行租赁使用。 |
格林庭院4号楼南侧1层房屋 | 约443 | 194.034 | 58.2102 | 1 | 不得经营餐饮娱乐、噪音扰民及国家限制的行业 | 现由建行兰州城关支行租赁使用。 |
以上租赁标的以房屋现状租赁。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
二、承租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且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原承租户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权。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四、租赁条件及要求
1.承租人所从事行业须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市政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违背的行业。(所经营行业若产生明显烟气、油污、噪音、废气、废水污染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需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
2.承租人须自行办理项目审批、消防安全、环保检验等手续。若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承租后租赁标的水、电、暖、天然气等配套设施改造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并负责实施,且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承租人装修方案及装修过程中对建筑主体结构发生改变的,需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同时承诺装修及新添置的设施、设备、临时建构筑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安全要求。
4.租赁标的公共部位、设施设备、场地等物业管理由兰州建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费用由承租人与建投物业公司协商议定。
五、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19年9月 9 日至2019年 9 月16 日止(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意向承租人,以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长一个周期)。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9年 9 月16 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其余房屋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同时应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否则视为意向承租人放弃承租,出租人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人可以重新挂牌。如因特殊原因,双方协商确定新的起租日期,《房屋租赁合同》签订限期可适当延后。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等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违背行业。所经营行业若产生明显烟气、油污、噪音、废气、废水污染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且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7.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陈经理18919916979 邓经理 13919257020
联系电话:0931-8483288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