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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佳园沿街房屋公开租赁公告(1间)

2019-10-10 09:11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19ZZ092

受委托,现将兰州建投国资物业第29佳园沿街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标的位置

标的编号

建筑面积

(㎡)

挂牌年租金

(元)

租赁押金 (元)

用途

基本情况

备注

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

22号楼1号

约77.20

27792

8340

商业经营

水、电齐全,无天然气。

毛坯。

免费装修期

2个月。

租赁标的以房屋现状租赁,租赁期限2年,租金年付。租赁标的须交纳交易保证金5000元。

二、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2日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19年10月22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房屋租金及租赁押金,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规定为准),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完毕后原渠道无息退回。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7.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9.若在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公告期限以5个工作日为1个周期顺延,延长1个周期。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邓经理 13919257020    陈经理18919916979

联系电话:0931-8483288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9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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