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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西巷8号房地产转让公告(第二次)

2019-12-26 09:24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19SW251

  

项目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西巷8号房地产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挂牌起始日期

2019 12 26

挂牌截止日期

2020 1 23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

概况

标的坐落

 北京市东城区嵩祝院西巷8号

基本属性

房屋建筑面积

138.4

规划用途

办公

土地使用权面积

213.92

终止日期

2065年4月20日

权属性质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地类(用途)

商务金融用地

地号

110101002004GB00342

使用权类型

  出让

房屋现状

房屋户型

 共10间房,其中北房6 间,南房4间

房屋朝向

  南北朝向

转让情况

装修情况

  普通装修

抵押情况

 

配备电梯

 

欠费情况

 

配套、环境、交通、亮点

    标的地处北京二环内,紧邻著名景区景山公园,距离天安门3公里。临近地铁6号线南锣鼓巷站,公交车有3路、13路、42路、113路、115路、118路、701路、夜34路、夜3路。所在区域基础设施达到红外线外“七通”(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通暖、通气)。周边医院有北京大学第一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学校有北京市第七中学,皇城根小学。

其他情况

 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58147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京东国用(2015)出第00395号

评估情况

评估价

  3115.38万元

评估基准日

  2019年6月30日

评估机构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转让挂牌价

3116万元

转让方情况

基本情况

   酒泉酒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办事处

转让方承诺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转让方决策文件

酒钢集团公司董事会关于处置北京四合院房产的决议(酒董决议【2019】72号)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告知

1.本项目一经公告即可进入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财务、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公告之内容。

2.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省产交所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省产交所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3.转让方不保证标的有关的建筑、规划、消防、安全、环保、装饰、附属设备设施的合同、图纸、竣工验收、许可证、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如需上述资料,由受让方自行到相关部门查询和办理相关手续。

4.标的列示的面积为权证面积,仅供参考。实测面积与权证面积若有差异,不调整标的成交价格。

5.一旦报名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充分了解并接受信息公告、转让须知、转让申请与承诺书等附件材料全部内容,已实地勘察标的并完全了解及认可标的的现状,已认真考虑了关于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风险。

6.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查验标的,并对标的可能存在的和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踏勘,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

7.转让挂牌价为不含税价格,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及受让方应承担的所有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8.省产交所仅向受让方开具服务费发票。

9.意向受让方自备终端进行网络竞价,省产交所不提供竞价场所及设备,因设备或网络等故障导致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交易

条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交纳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价款。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应于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5个工作日内,携带房产过户所需资料与转让方共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负。

3.房产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自行办理房产交割手续。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充分了解标的情况。按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即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转让条件并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存在优先受让权当事人拟行使优先受让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省产交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成交价款。

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标的过户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交易

指南

竞价规则

意向受让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com.cn)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意向受让方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各意向受让方应按《受让须知》或本公告规定的竞价规则参与竞价。

现场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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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2020 1 23 日17:00前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省产交所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保证金为   935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为2020年 1 23 日17:00,以银行实际到账的时间为准。

2.若意向受让方未成为受让方,省产交所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保证金。  

3.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转让价款。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承诺文件的。

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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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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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竞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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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竞价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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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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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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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标的咨询

联系人:徐经理;联系方式:15002553172

联系人:周经理;联系方式:13893609155

踏勘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总经理;联系方式: 18993777230

咨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 1 23 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单位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9楼

其    他

1.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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