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5 17:02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1ZZ021
受兰州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五泉房管所委托,现将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18号部分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房屋 地址 | 租赁标的 | 挂牌 年租金 (元) | 租赁 押金 (元) | 租期 | 用途 | 现状 | ||
序号 | 建筑面积约(㎡) | 使用面积约(㎡) | ||||||
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118号 | 1 | 53.40 | 51 | 37172.88 | 5700 | 1年 | 经营 使用 | 水、电、暖齐全,简单装修,目前空置。 |
2 | 195.06 | 186.22 | 135732.00 | 20400 | 1年 | 经营 使用 |
以上租赁标的以房屋现状租赁,租金半年付。每个标的须交纳交易保证金10000元。
二、承租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人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人;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的,按挂牌价直接签约。
四、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2月25日至 2021年3月10日17时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 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3月10 日17 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支付首期房屋租金与租赁押金,并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同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交易保证金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完毕后原渠道无息退回。若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未签署《成交通知书》并支付首期租金与租赁押金,或未在接到出租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协议,均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出租人有权重新挂牌租赁。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须遵守直管公房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公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履行相应社会责任。
6.承租人须承担室内隔断及改造、垃圾清运、水电暖管道及线路改造费用,以及以前年度拖欠的采暖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房屋内遗弃物由承租人负责自行清理。
7.该房屋涉及遗留问题由承租人负责处理,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8.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9.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费用由承租人按计量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10.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1.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房屋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邓经理 13919257020 陈经理 18919916979
联系电话:0931-8483288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 87 号中广大厦9楼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1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