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16 16:49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1ZZ100
根据《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实施意见》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敦煌市四处公共停车场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标的 序号 |
标的名称 | 停车位(个) | 租金挂牌价 (万元) | 租赁保证金 (万元) | 租赁押金 (万元) | 租赁期限 | 现状 |
1 | 敦煌市阳关中路建设银行门前停车场 | 17 | 4.1 | 1.5 | 0.5 | 2021年12月31日止 | 运营中 |
2 | 敦煌市文昌路种子公司北侧停车场 | 51 | 6.0 | 2.5 | 1.0 | 2021年12月31日止 | 运营中 |
3 | 敦煌市沙州南路环保局北侧停车场 | 53 | 6.5 | 2.5 | 1.0 | 2021年12月31日止 | 运营中 |
4 | 敦煌市市政广场东侧停车场 | 28 | 5.0 | 2.0 | 0.5 | 2021年12月31日止 | 运营中 |
二、承租方资格和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参与。
2.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方确定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租赁须知
1.公告期:2021年6月16日至2021年6月29日17时止。
2.原承租方在同等价位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3.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应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6月29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本次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成交后承租方须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停车场经营相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参与竞租则视同已经实地踏勘和咨询,确认了租赁标的的停车位数量、范围、面积、瑕疵等现状并且完全接受本租赁公告的全部条款。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风险和责任。
5.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须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租金及交易服务费并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方相关约定为准),租赁保证金在扣除承租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部分租金。否则视为放弃承租,出租方按违约处理,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出租方可以重新挂牌出租。
6.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并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从事经营活动,如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租赁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标的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租金及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8.租赁标的运营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卫生费等费用由承租方向各征收部门按时交纳。
9.承租方须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与出租方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否则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10.租赁标的在办理移交时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租赁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11.承租方须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交纳租赁押金。
12.政府举办文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及执行公务活动期间的军车、警车、特种车、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市政公用事业抢修作业车、新闻采访车和残疾人专用车由承租方提供便利服务,实行免费停放。
13.租赁标的1—3原租赁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7日,租赁标的4原租赁截止日期为2021年7月27日,原租赁期满后的10日内按《租赁合同》的约定由出租方向承租方办理租赁标的移交手续。
14.其他详见《租赁申请与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联系方式:闫经理 0937-5818625 13893751795
网 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www.gscq.com.cn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