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12 10:25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1GC150
项目名称 | 肃州区农业农村局甘FC9789等三辆公务用车转让项目 | 项目编号 | N0118CL210875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1-11-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1-11-2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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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元) | 50000.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1-07-08 | ||||||||||||||||||||||||||||||||||||||||||||
评估机构 | 酒泉弘正资产评估事务所 |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肃州区农村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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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省产交所”)提出申请,将我方拥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省产交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经农业农村局领导班子会议决策通过,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产交所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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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批准及备案机构 | 肃州区车改领导小组及肃州区财政局 |
特别 |
1.甘F35926、甘F35171车辆登记在肃州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名下,因机构改革肃州区农村能源办公室已撤销,车辆所有人登记信息未做变更登记;甘FC9789车辆登记在酒泉市维诚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实际权属为肃州区农业农村局所有。转让标的以实物现状转让和移交,不含车辆号牌,成交后由肃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向受让方移交转让标的及协助办理车辆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有关部门咨询。有关标的资料是对标的物的一般性介绍,不作任何瑕疵担保。转让标的性能、型号等状况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成功后,转让标的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零配件缺失、损坏等)、已知或未知风险,均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
交易 |
资金交纳方式 | 线下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受让方须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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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 |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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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交割 |
1.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由转让方向受让方办理车辆移交等相关手续。 2.受让方须在收到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车辆过户等手续;未办结前,成交车辆禁止上路运行。若成交车辆上路运行发生交通违章、事故伤亡、被查扣或车辆损伤、被盗等事故,其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与省产交所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3.受让方须自行办理并承担因解决车辆脱保、脱审、违章罚款、环保标准、维修、补办证件、托运、过户及过户所需二手车交易税票等事宜而发生的相关费用,车辆移交前产生的违章、罚款由受让方承担。 4.受让方如需将车辆登记变更至异地,须自行了解当地车辆登记变更所涉及的车辆限购政策及环保政策等相关规定,因不能办理车辆档案迁入造成的相关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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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转让方式: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2.公告期:2021年 11月12日—2021年11月25日17时。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2021年11月25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4.意向受让方踏勘标的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要求。 5.具体情况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等相关文件。本公告事项如有变化,届时将发布变更公告。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交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踏勘时间 | 2021年11月12日—2021年11月25日17时。 | ||||
竞买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1-11-12 09:00:00 至 2021-11-2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转让标的并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了解相关情况后携带《现场踏勘确认书》到我所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取得参与交易资格。 1.主体资料。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质文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非法人组织需提供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2.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省产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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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纳金额30000.00元,交纳截止时间2021-11-25 17:00:00(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2.未受让者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权属变更履约保证金,待车辆如期完成权属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等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的3个工作日内签订《报价结果通知单》及《产权交易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故意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相关损失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7)受让方未按转让方要求交割标的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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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 ||
服务费 | 按照《受让须知》《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约定收取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殷经理 0937-5818625 1810937165 闫经理 13893751795 |
踏勘联系人 | 盛先生 15193721168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8:30-12:00,14:30-18:00 | |
咨询地址 | 酒泉市肃州区盘旋东路83号 | |
网 站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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