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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持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67785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025666%)转让公告(第二次)

2022-11-14 09:36 加入收藏

项目编号:WL2022CQ155

标的名称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867785股份(占总股本比例0.025666%)

项目编号

WL2022CQ098-2

挂牌起始日期

2022-11-14

挂牌截止日期

2022-12-12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标的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25-1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青

成立时间

2011-11-18

注册资本

1506979.13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20000585910383X

所属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等

职工人数

3152人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序号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1

甘肃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7.63

2

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67

3

甘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29

4

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53

5

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53

6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61

7

甘肃省金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0.67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2021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629849.68

55034.91

57329.69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35850460.23

32644821.15

3205639.08

审计机构名称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日期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022.06.30

300750.00

29170.00

39530.00

报表类型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半年度合并报表

37475983.10

34233186.30

3242796.80

资产评估情况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评估基准日  

2022年6月30日

评估基机构

山东瑞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6208007202491703

注册地(住所)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文化街123号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持有股份数

3867785

持有比例

0.025666%

转让方决策文件

党委会会议纪要(2022-6号、10号、22号);总经理办公会2022-5号;产业委平凉分会专纪(2022)9号。

转让方承诺

我方作为转让方,向甘肃省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甘交所集团”)提出申请,将我方持有的标的公开转让,由甘交所集团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竞价。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本次公开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公开转让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有关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公开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甘交所集团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甘肃产业办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2022〕16号-省电2022-08-25《产业办关于甘肃平凉东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甘肃银行股权转让的批复》

特别告知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

处置事项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

间接转让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企业于2018年1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转让方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份属于内资股,且不属于H股“全流通”范围。标的企业最近年度审计报告、最新公司章程等基础信息按照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外公开发布。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甘交所集团会同转让方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并不意味着其符合作为标的股权持股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

3.标的企业2021年年度财务数据出自标的企业2021年度报告。

4.其他详见甘交所集团备查文件。

交易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

717.10万元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至甘交所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欺诈、重大诉讼和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商业银行股东入股条件。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标的交割

1.受让方在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及服务费后,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时间,携带所需资料与转让方共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受让方如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如原股东拟行使优先受让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甘交所集团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若形成竞价,优先权人应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或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购买该股权的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4.项目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即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应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
      5.本次转让活动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承担。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转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7.本次转让持有股份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

8.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3号)、《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国合字[2007]10号)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中国结算发字[2007]5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本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本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2)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并同意甘交所集团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3)本方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份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股份转让协议》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被扣除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4)本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

现场展示

——

交易方式

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竞价报名

报名时间

公告期起始日9:00至公告期截止日17:00

报名手续

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规定时间内向甘交所集团提交报名资料,具体如下:

1.主体资料。意向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没有欺诈、重大诉讼和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4.符合商业银行股东入股条件。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委托代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甘交所集团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22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甘交所集团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甘交所集团将在项目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甘交所集团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余额转为部分交易价款。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甘交所集团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即在扣除意向受让方应向甘交所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赔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意向受让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①在网络竞价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

②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的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因受让方的原因,未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甘交所集团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受让方未履行所签署的承诺文件之义务的。

特别提示:因受让方违约导致标的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受让价款低于本次受让价款时,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

增价幅度

另行通知

自由竞价时间

另行通知

延时竞价周期

另行通知

服务费

按照已签署的报名资料要求收取

附件下载

联系方式

标的咨询

联系人:蒙先生;联系方式:13641269909

联系人:陈先生;联系方式:16693314666

技术支持

----

咨询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9:00-17:00(节假日除外)

单位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87号中广商务大厦9楼

其    他

1.甘交所集团网站www.gscq.com.cn

2.微信公众号:GSCQ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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