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L2018JR005
受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委托,现将以下受托债权公开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 | 中信兰受资转2018-01号资产包 | ||||||
标的所在地区 | 兰州、漳县、徽县等 | ||||||
起始日期 | 2018年12月05日 | 截止日期 | 2018年12月11日17时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 ||||||
债权总额 | 截止2018年7月16日,受托债权总额为518,662,158.25元(具体债权金额以相关合同为准)。 | ||||||
本 金 | 411,091,465.18元 | 利 息 | 107,570,693.07元 | ||||
债务人 | 详见附件《中信兰受资转2018-01号资产包项目明细表》 | ||||||
债权抵押情况 | 详见附件《中信兰受资转2018-01号资产包项目明细表》 | ||||||
债权担保情况 | 详见附件《中信兰受资转2018-01号资产包项目明细表》 | ||||||
诉讼情况 | 详见附件《中信兰受资转2018-01号资产包项目明细表》 | ||||||
二、交易规定 | |||||||
转让底价 | 转让底价不对外公布,转让方将转让底价密封,待挂牌截止次日现场拆封。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均可报名。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的关联人不得购买。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够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 4.不接受联合受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条件及特别告知事项 | 1.受让方须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合同》,并按《受托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清成交价款。 2.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至相关单位及行政机关了解、核查拟转让的受托债权及受托债权项下权益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独立对受托债权的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及其实际价值进行判断。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对转让标的无任何异议,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愿接受本转让公告全部内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交易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尽调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按要求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不计利息)。资格审查合格且交易保证金确认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取得参与受让资格。逾期未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4.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 (1)与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及受托债权项下权益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可能存在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3)转让标的受托债权项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灭失、损毁、指向不明、被出租、被征用,或可能存在欠缴各种税费,存在查封或抵押给第三人等,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或查封无效,或无法执行的风险; (4)涉诉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5)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已在转让日前从法院实现了部分回收款项,该部分回收款项已由转让方作为债权处置费用冲抵部分债权,该部分回收款项无法在转让后作为受让人的受偿款项; (7)转让标的受托债权及受托债权项下相关事项的无效、瑕疵、纠纷等引起的所有风险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料提交、交易、价款结算均须在省产交所组织下办理。 6.转让方仅按已有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与受让方办理受托债权权属的交接。转让方不保证转让标的齐全和完好。受让方须自行负责受托债权及受托债权项下权益的转让、主体变更、过户等工作,并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 ||||||
三、交易指南 | |||||||
交易方式 | 在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须一次性提交不可撤销密封报价。挂牌截止次日10::00现场拆封底价函,交易所将所有意向受让方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如下方式确定受让方: 1.当有且仅有一个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视为有效最高报价,该报价者被确定为受让方。如最高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视为本次交易不达成。 2.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交易所将组织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的网络竞价(网络竞价时间另行通知),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视为本次交易不达成。 | ||||||
报价时间 | 报价时间:2018年12月05日-2018年12月11日17:00 现场竞价时间: 2018年12月12日10:00 | ||||||
意向受让 登记手续 | 报名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及《受让须知》; 2.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2)非法人组织:可证明其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 (3)自然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内部有权决议类文件; 5.其它相关材料。 备注: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法人、非法人组织)或签字按手印(自然人)。 | ||||||
保证金的设定 | 金额 | 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0,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截止2018年12月11日17:00时前(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再退还,将转为部分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 2.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应履行如下承诺: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和省产交所可扣除该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若有且仅有一个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合同》的。 (2)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且不低于转让底价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受让方原因未在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受托债权转让合同》的。 (3)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资料造成转让方及省产交所损失的。 (4)意向受让方拒绝参与交易程序的。 (5)意向受让方泄露转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 (6)意向受让方违反在递交报名资料时所签署的文件的。 (7)未能履行《受托债权转让合同》相关义务的其他情形。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再次挂牌的,若二次挂牌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该受让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 ||||||
其他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的7户受托债权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受托持有。截止2018年7月16日,受托债权总额为518,662,158.25元,其中本金余额411,091,465.18元,利息金额107,570,693.07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受托债权金额与《受托债权转让合同》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转让标的后向债务人或关联责任人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省产交所挂牌公告(含附件)的利息数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主张权利应以最终获得司法支持的为准)。省产交所仅依据已有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抵质押和保证合同)、放款文件确定受托债权的相关信息并据此进行披露。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8月13日在《甘肃经济日报》发布《资产处置暨公开竞价公告》。 3.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受托债权转让合同(待签)》等受托债权交易文件。 4.以上信息的披露仅供各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省产交所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项目信息最终以投资者尽职调查后为准,转让方、省产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赵经理 18993111614 李经理19993187265 | |||||
联系电话 | 0931-8483288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9:00-17:00(节假日除外) | ||||||
联系地址 | 兰州市张掖路87号中广大厦8楼 | ||||||
网 址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网站www.gscq.com.cn | ||||||
甘肃省产权交易所
2018年12月05日
关键词:
上一篇:甘产交公[2010]38号产权交易公告
下一篇:兰州建投金城文化旅游公司报废处置的存货及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公告(第二次)